初步设计文件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若为多家设计单位联合设计的,应由总包设计单位负责汇总设计资料。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分为三大部分:设计说明书、相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或材料表、工程概算书。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封面(写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扉页(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可单独成册)、概算书(应单独成册)。
编制初步设计的目的在于为拟建工程项目提供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确保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具体来说,初步设计有以下几点主要目的:
1.确定设计方案:初步设计阶段需要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测设合同的要求,选定总体设计方案,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提供投资依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将作为订购主要材料、机具、设备的依据,并为安排重大科研试验项目、联系征用土地、拆迁以及进行施工准备提供支持。此外,初步设计阶段还需编制设计概算,为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提供重要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否则,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3.满足审批要求: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审批的要求,包括符合已审定的设计方案、能据以确定土地征用范围、能据以准备主要设备及材料、提供工程设计概算作为审批确定项目投资的依据等。
4.指导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基础,经审查批复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将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指导,确保施工图设计阶段能够顺利进行。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2019]国务院令第719号 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即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均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
(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按以下执行:
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
(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
(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
(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
(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
(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
(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
(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
(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
(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
(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一)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
(二)属于民间资本、外资出资的房地产开发小区及大型房屋建筑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人防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
(三)属于民间资本、外资出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市政道路、城市管理、给排水、燃气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
(四)参与审查的部门及专家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专业确定。
(二)依法提供相关行政批件:
1、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表);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材料、规划建筑红线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4、建设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内须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涉及消防(《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水务、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内容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备案意见。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突破扩大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的上述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提供。